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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医疗保障局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重新公布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
栏目:
淄博广而告之
浏览: 919 次 发布时间:2021-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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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医保分局、卫生健康局,高新区医保分局、文教与卫生事业中心,经开区医保分局、综合事务服务中心,文昌湖区社保中心、文昌湖区地方事业局,市医保中心,市稽核中心,全市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0〕62号文件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1〕12号),省物价局、卫生厅、财政厅、人社厅《关于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的指导意见》(鲁价费发〔2011〕128号),省物价局《关于公布保留、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鲁价综发〔2018〕99号),市物价局、卫计委、财政局、人社局《关于重新公布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的通知》(淄价字〔2018〕16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重新公布如下:
一、一般诊疗费(普通门诊诊察费)内涵:包括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不单设药事服务费。
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由政府举办的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开展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
三、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注射型9元/次,个人支付3元;非注射型6元/人次,个人支付2元。其余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相关政策规定支付。对需要输液的患者,一般诊疗费要严格按照治疗疗程(三天为一疗程)收费,疗程内复诊的,不得再收取一般诊疗费。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将一般诊疗费标准及医保支付政策在收费的显著位置公示。实施一般诊疗费后,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的收费项目,不得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诊疗费,应按有关规定使用票据。
五、各区县医保、卫健等部门要制定具体的监管措施,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执行情况及支付情况的监管,对不实行价格公示等各种乱收费、乱涨价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原淄博市物价局、卫计委、财政局、人社局《关于重新公布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的通知》(淄价字〔2018〕165号)同时废止。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7月9日
分类:
广而告之
| 地区:
淄博
| 时间:2021-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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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信息最后刷新:2021-08-05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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